(2015)徐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连贵、刘树军与刘树军、张志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贵,刘树军,张志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8号原告刘连贵。被告刘树军。被告张志伟,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贵诉被告刘树军、张志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瓮建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勾路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