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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连贵、刘树军与刘树军、张志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贵,刘树军,张志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8号原告刘连贵。被告刘树军。被告张志伟,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贵诉被告刘树军、张志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瓮建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勾路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