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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38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韩鸿泰,定兴县城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齐 鹏代理审判员  李海增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荣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