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38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韩鸿泰,定兴县城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齐 鹏代理审判员 李海增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荣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