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图尔荪·麦麦提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尔荪·麦麦提,图尔荪·麦麦提不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图尔荪·麦麦提,无业,户籍地同上。2013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被告人图尔荪·麦麦提不请辩护人,自行辩护。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公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图尔荪·麦麦提犯抢夺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纪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图尔荪·麦麦提,翻译人员祝尔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图尔荪·麦麦提驾驶摩托车行至天津市河东区程林庄路嘉华小区附近工业大学公交车站时,趁被害人方××不备,将方××手中的苹果5型手机一部夺走。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苹果5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400元。赃物销赃后赃款被其挥霍。2014年1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图尔荪·麦麦提驾驶摩托车行至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东路与鼓楼东路交口处时,趁被害人王一×不备,将王一×手中的苹果5S型手机一部夺走。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苹果5S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600元。案发后,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2014年1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图尔荪·麦麦提驾驶摩托车行至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与营口道时,趁被害人商××不备,将被害人商××手中的小米牌手机一部夺走。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小米3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00元。案发后,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2014年1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图尔荪·麦麦提驾驶摩托车行至本市和平区45路公交站耀华中学游泳馆站时,趁被害人王二×不备,将王二×手中的三星S4手机一部夺走,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星S4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600元。案发后,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综上所述,被告人图尔荪·麦麦提共抢夺四起,抢夺数额为人民币7200元。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6日将被告人图尔荪·麦麦提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方××、王一×、商××、王二×陈述,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摩托车发票及合格证,接警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图尔荪·麦麦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图尔荪·麦麦提予以惩处。庭审中,被告人图尔荪·麦麦提对起诉书的指控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图尔荪·麦麦提驾驶摩托车行至天津市河东区成林庄路嘉华小区附近工业大学公交车站时,趁被害人方××不备,将方××手中的苹果5型手机一部夺走。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苹果5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400元。赃物销赃后赃款被其挥霍。2014年1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图尔荪·麦麦提驾驶摩托车行至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东路与鼓楼东路交口处时,趁被害人王一×不备,将王一×手中的苹果5S型手机一部夺走。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苹果5S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600元,案发后,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2014年1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图尔荪·麦麦提驾驶摩托车行至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与营口道时,趁被害人商××不备,将被害人商××手中的小米牌手机一部夺走。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小米3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00元。案发后,赃物已缴回并发回被害人。2014年1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图尔荪·麦麦提驾驶摩托车行至本市和平区45路公交站耀华中学游泳馆站时,趁被害人王二×不备,将王二×手中的三星S4手机一部夺走,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星S4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600元。案发后,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图尔荪·麦麦提共抢夺四起,抢夺数额为人民币7200元。2014年11月3日,图尔荪·麦麦提在本市河东区和平村供热站附近看见巡逻民警,即扔下白色二轮摩托车一辆逃跑。公安民警在该摩托车内查获涉案手机三部,遂提取车上指纹。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指纹鉴定:送检的检材指印与图尔荪·麦麦提捺印的十指指印样本中左手拇指印为同一人所留。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6日将被告人图尔荪·麦麦提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方××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7日20时30分许,其在河东区程林庄路嘉华小区对面的工业大学车站,被一骑摩托车男子将手中的一部苹果5手机抢走。2、被害人王一×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3日18时45分许,其在南开区城厢东路与鼓楼东路交口,被一骑摩托车男子将手中的一部苹果5S手机抢走。3、被害人商××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3日19时许,其在和平区南京路与营口道交口等红绿灯,被一骑摩托车男子将手中的一部白色小米手机抢走的事实。商××辨认出图尔荪·麦麦提系对其抢夺手机的人。4、被害人王二×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3日19时10分许,其在和平区耀华中学游泳馆对门45路公交站,被一骑摩托车男子将手中的一部三星S4手机抢走。5、照片,证实:被抢物品及被告人对案发现场的指认、涉案车辆的情况。6、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赃物被扣押、发还情况。7、摩托车发票及合格证,证实:购买摩托车的情况。8、鉴定意见,证实:被抢物品价值及现场指纹鉴定情况。9、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扣押涉案车辆的现场情况。10、接警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抓获情况。11、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身份。12、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前科情况。13、情况说明,证实:无法找到被告人所讲收赃人的情况。上述证据,调取程序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均经当庭质证,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图尔荪·麦麦提无视国家法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多次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量刑时酌情考虑部分赃物已退赔及被告人曾因抢夺受过刑事处罚的情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图尔荪·麦麦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涉案赃物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冯中婷代理审判员  周丽芳人民陪审员  陈建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双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