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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丽与天津市诺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天津市诺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陈丽,无职业。被执行人天津市诺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迎宾大道1988号1-413。法定代表人张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丽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诺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2014)滨塘民初字第5756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57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郎殿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