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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西安好房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高云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好房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48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好房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互助路66号(西部电力大厦商务中心7层M座)法定代表人:苗亚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莹,女,西安好房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约专员。被执行人:高云,女,汉族,1971年7月10日出生,西安市顺辉机电责任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申请执行人西安好房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高云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碑民初字第0009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下的案件受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云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好房之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7元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案件受理费27元整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碑民初字第0009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杜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