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二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谢英学与葛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英学,葛淑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二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英学,男,汉族,公务员,1956年2月26日出生,现住洮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淑芹,女,汉族,无业,1959年6月29日出生,现住洮北区。委托代理人:王维新,系洮北区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谢英学与被上诉人葛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西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谢英学,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维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经自行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谢英学已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英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谢英学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暴志东审判员 李玉良审判员 柳俊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立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