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海江、马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海江,马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刘庆柯,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海江,住巴彦县。被执行人马净,住巴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海江、马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被执行人王海江、马净一次性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李殿广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戴继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