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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闫桂华申请宋仁彬婚姻家庭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桂华,宋仁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闫桂华,被执行人宋仁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桂华与被执行人宋仁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4)依民初字第77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桂华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仁彬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宋仁彬有账户存款,经扣划交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4)依民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雨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焕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