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法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任登生与陈泽鹏、陈树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登生,陈泽鹏,陈树林,陈桂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法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任登生,农民。被执行人陈泽鹏,农民。被执行人陈树林,农民。被执行人陈桂兵,农民。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赤法执字第14号查封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泽鹏所有的坐落在赤城县赤城镇阳光时代广场A4幢2单元401室住宅楼一套。现因被执行人陈树林、陈泽鹏、陈桂兵履行了(2014)赤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泽鹏所有的坐落在赤城县赤城镇阳光时代广场A4幢2单元401室住宅楼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生审 判 员 郭永峰代理审判员 张云霄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乔玉辉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制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解除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权已经清偿;(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的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