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滦县鼎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永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县鼎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永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944号原告:滦县鼎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滦县新城粮油批发市场。法定代表人:李彬付,经理。被告:高永才,住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县鼎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永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县鼎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县鼎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滦县鼎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海芸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谢建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