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奔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高玉芬、沈桂荣等与曾宪富、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芬,沈桂荣,韩湘宇,曾宪富,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奔民初字第849号原告:高玉芬(兼原告韩湘宇法定代理人),农民,(系原告韩湘宇之母)。原告:沈桂荣,农民。原告:韩湘宇,农民。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祁国德,滦南县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曾宪富,农民。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昝雪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刚,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芬、沈桂荣、韩湘宇与被告曾宪富、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芬、沈桂荣、韩湘宇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芬、沈桂荣、韩湘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高玉芬、沈桂荣、韩湘宇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恩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