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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字第006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岳西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未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西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未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622-3号申请执行人:岳西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法定代表人:朱晨,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未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岳西县莲云经济开发区莲塘路。法定代表人:叶松柏,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一初字第11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未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2×××××××8账户余额至4000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方诗苗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金宏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