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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黄美容与莫桂花、温州市雅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莫桂花,黄美容,温州市雅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夏小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桂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美容。原审被告:温州市雅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国鼎大厦写字楼*层***室。法定代表人:莫寿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审被告:夏小丹。上诉人莫桂花为与被上诉人黄美容、原审被告温州市雅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夏小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西商初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莫桂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莫桂花的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莫桂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莫桂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飞潮审 判 员  易景寿代理审判员  金晓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