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毛毓峰、毛文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毛毓峰,毛文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1000号原告: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三坝村。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岚,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毛毓峰。被告:毛文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毓峰、毛文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元,由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东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谭一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