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侯兴侠与程晋伟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兴侠,程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986号原告:侯兴侠,女,194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告:程晋伟,男,194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兴侠诉被告程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兴侠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