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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侯兴侠与程晋伟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兴侠,程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986号原告:侯兴侠,女,194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告:程晋伟,男,194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兴侠诉被告程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兴侠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