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卢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143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院刑诉(2015)1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他人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东门步行街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毒品甲���苯丙胺1包贩卖给戴某。2015年1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至浦东新区沪南公路衡山度假村东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0.89克贩卖给戴某,交易后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经检验,上述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1月4日,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及照片、毒品检验报告、毒品收缴单据、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业务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卢某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审判员 凌 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佘晓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