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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执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射洪山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曾传六、张福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三)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262-3号申请执行人射洪山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沱牌大道中段锦雅郦城。法定代表人江德贵,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包铭睿,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曾传六,男,生于1948年9月21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居民。被执行人张福贵,男,生于1953年11月2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4)射洪民初字第32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曾传六、张福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福贵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109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南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