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周三稳与周小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三稳,周小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周三稳。被执行人周小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三稳与被执行人周小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小稳年龄较大需时间做工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建 平审判员 欧阳世亮审判员 蔡 胜 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 晓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