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执民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卢柏发与杨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柏发,杨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磐执民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卢柏发,住磐安县。被执行人:杨坚军,住磐安县。申请执行人卢柏发与被执行人杨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金磐新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坚军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在我院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磐执民字第9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福清审判员 马其六审判员 傅军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邵宏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