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228号原告彭某某,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黄飞,重庆市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某某,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亚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鄢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