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执字第26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射洪山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曾传六、张福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十)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洪山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曾传六,张福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262-10号申请执行人射洪山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沱牌大道中段锦雅郦城。法定代表人江德贵,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包铭睿,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曾传六,男,生于1948年9月21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居民。被执行人张福贵,男,生于1953年11月2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射洪执字第262-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福贵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福贵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南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