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行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田振福与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振福,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甄海军,甄明明,杜运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州行初字第00026号原告:田振福,男,194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王济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南二环路193号。法定代表人:孙洁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慧丽,该局法制科科员。委托代理人:詹林,该局法制科科员。第三人:甄海军,男,1955年6月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第三人:甄明明,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第三人:杜运侠,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位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彬,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振福不服被告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阜公(州)行罚决字(2014)1059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振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振福负担。审 判 长 张 颖审 判 员 李黎东人民陪审员 王桂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