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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耀东与被告陈德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641号原告: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谢云祥,临沭大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陈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