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苍梧海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企科电气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梧海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企科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821号原告苍梧海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苍梧县龙圩镇新城区城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李月梅,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祥宝,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企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蒙圩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朋,该公司经理。原告苍梧海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企科电气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院已于2015年3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因原告苍梧海雕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152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唐胜伟审 判 员 杨树坚人民陪审员 侯明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芙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