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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商初字第3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田双玲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双玲,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商初字第3090-2号原告田双玲,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现住南阳市宛城区方圆后巷。被告张涛,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仲景路东侧尚城国际19楼,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双玲诉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双玲不能提供被告张涛的详细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本案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双玲的起诉。本案预收的诉讼费19400元和保全费5000元,退还原告田双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 青审判员 吴国恩审判员 沈宗善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