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江西亚中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天梭织业有限公司、王某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亚中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天梭织业有限公司,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02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亚中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罗亚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天梭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溪经济开发区雁州路。法定代表人王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被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江西亚中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天梭织业有限公司、王某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二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天梭织业有限公司、王某某、吴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天梭织业有限公司、王某某、吴某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774129.01元及利息344332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月30日)或查封、提取、扣押、拍卖其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丽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金喧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