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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216号原告齐某某,女,1954年8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申相泉,淇县司法局高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男,1951年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建华,淇县司法局高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郝喜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