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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5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家港市永能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永能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57-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永能光电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永能光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永能光电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永能光电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永能光电有限公司所有的苏XX**、苏EXX**汽车两辆。二、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永能光电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永能光电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李勇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子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