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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行字第1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市利丰泰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1056-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佩佩,职员。被执行人厦门市利丰泰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汉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旺,职员。申请执行人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利丰泰进出口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名下查无车辆、房产。2015年3月5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厦门市利丰泰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承租厂房内机器设备、办公设备、成品、半成品等物品,并拟对被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但评估、拍卖需要一定周期,短时内暂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