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民初字第0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艳与吴建浪、吴细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吴建浪,吴细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1710号原告张艳。被告吴建浪。被告吴细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诉被告吴建浪、吴细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艳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张艳负担。审 判 长 徐振华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温肖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