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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民初字第0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艳与吴建浪、吴细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吴建浪,吴细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1710号原告张艳。被告吴建浪。被告吴细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诉被告吴建浪、吴细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艳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张艳负担。审 判 长  徐振华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温肖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