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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左炳凡与刘新三李斌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044号申请执行人左炳凡,男。被执行人刘新三,男。被执行人李斌林,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2月7日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天执字第10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黎云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