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联合诉被申请人张青春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联合,张青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保字第00015号申请人王联合被申请人张青春申请人王联合以被申请人张青春之夫董峰收取申请人15万元现金未退还,现董峰已去世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青春之夫董峰名下价值15万元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了防止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青春之夫董峰名下价值15万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讲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江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思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