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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丁兆国与马振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兆国,马振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232-2号申请人丁兆国。被申请人马振德。申请人丁兆国因与被申请人马振德于2015年3月23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马振德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保全30000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2015年4月9日被申请人马振德已经缴纳30000元保证金,被申请人马振德申请将被申请人马振德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解除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马振德驾驶的鲁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晓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孔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