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崇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顾志冲、成昌宏与成昌宏、张晓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志冲,成昌宏,张晓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顾志冲,江苏众志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路(特别授权),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昌宏,无业。被告张晓培,个体工商户。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健(特别授权),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娅瑜(一般代理),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志冲与被告成昌宏、张晓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顾志冲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顾志冲撤诉申请与法不悖,本院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志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顾志冲负担。审 判 长  巫劲松代理审判员  陈 美人民陪审员  陈 怡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静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