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1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与张连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张连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659号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田贝四路2号化工大厦。法定代表人:陈阳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连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连动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戚建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秀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