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凌翠清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凌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20-1号东葛大厦8楼,组织机构:77171584-4。被执行人凌翠清,女性,现住隆安县南圩镇联造村东善屯4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隆民一初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凌翠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凌翠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凌翠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凌翠清在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华分社xxxx的存款53725元,划拨后解除该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黄日强审判员 黄远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静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