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许国栋与杨华、马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华,许国栋,马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李福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国栋,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惠,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负责人李献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文彪,保定市北市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原审被告)李福安,成年。上诉人杨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华于2015年2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华撤回上诉,双反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娟审 判 员 张晓清代理审判员 何亚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孙雪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