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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许国栋与杨华、马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华,许国栋,马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李福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国栋,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惠,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负责人李献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文彪,保定市北市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原审被告)李福安,成年。上诉人杨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华于2015年2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华撤回上诉,双反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娟审 判 员  张晓清代理审判员  何亚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孙雪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