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与吴玉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住所地高要市。被执行人:吴玉强,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要法新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2014年12月2日前履行借款8677.5元及逾期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玉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8727.50元。审判员 赵伟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映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