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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与吴玉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住所地高要市。被执行人:吴玉强,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要法新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2014年12月2日前履行借款8677.5元及逾期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玉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8727.50元。审判员  赵伟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映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