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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昕桐与广州移盟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昕桐,广州移盟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558号原告李昕桐。被告广州移盟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筱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昕桐与被告广州移盟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昕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昕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俊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玥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