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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阳家伟与郭元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家伟,郭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阳家伟,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木匠,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郭元明,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木匠,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2014)富民一初字第3730号民事判决书,阳家伟与郭元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富民一初字第37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凭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应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张胜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廖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