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蒋新华与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新华,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瑶行初字第00014号原告:蒋新华,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负责人:常横,大队长。原告蒋新华不服被告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业剑审 判 员 方 劼人民陪审员 叶 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