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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商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文义与丁文义、丁文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文义,丁文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缙商初字第389号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叶世瑞。委托代理人:卢江林。被告:丁文义。被告:丁文根。本院在审理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丁文义、丁文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283.5元,准许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免交。代理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志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