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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周立军与邬祥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军,邬祥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18号申请执行人周立军。被执行人邬祥友。申请执行人周立军与被执行人邬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立军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周立军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95元。执行中调查,被执行人邬祥友在金融机构有账户,但无存款,其他财产无登记信息。2014年10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周立军下达《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其在收到本院《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邬祥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周立军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邬祥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邬祥友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亨,申请执行人周立军又未能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或证据。合议庭决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