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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郸民初字第436号原告段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钱志强,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甲,男,汉族。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农历8月18日举行婚礼,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吴某乙。自女儿出生后,被告经常无故找事殴打、辱骂原告,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农历8月18日举行婚礼,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吴某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吴某乙由原告段某某抚养,被告吴某甲每年支付抚养费3000元,于2015年4月10日前付3000元,以后每年4月10日前付3000元,至吴某乙年满18周岁;三,原告段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木柜1个、不锈钢柜子两个归被告吴某甲所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吴某甲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玉人民陪审员  朱勤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梁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