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海嘉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牧东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嘉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牧东光电(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0467号原告上海嘉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翔江公路1238号。法定代表人钱从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林,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牧东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北前巷8号。法定代表人熊维龙。原告上海嘉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牧东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嘉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牧东光电(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嘉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嘉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牧东光电(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为301元,由原告上海嘉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戈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戴静第页共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