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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中法刑一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罗佳元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佳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湛中法刑一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佳元,曾用名罗某,男,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廉江市,捕前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本案于2014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广东省湛江市���民检察院以湛检公一刑诉(201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佳元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万、李某、涂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淑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万、李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涂某乙的诉讼代理人涂华达、被告人罗佳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1次,本院决定延期审理1次。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万、李某、涂某乙与被告人罗佳元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涂威荣(已判决)因被害人曹某乙曾在电话里辱骂过其父母,涂威荣要求曹某乙道歉,但曹某乙却短信回复:“道歉是不可能的”,涂威荣因此而怀恨在心。2013年12月4日下午,涂威荣打电话给涂某乙时得知曹某乙正与涂某乙、陈某在廉江市和寮镇玩,届时会途经廉江市石角镇竹寨村委会陆岸村的乡道回家,遂产生了伺机报复曹某乙的歹念。当天晚上19时许,涂威荣先是打电话纠集被告人罗佳元和黄培缭、罗彩安(均另案处理)到廉江市石角镇竹寨小学旁边集中,接着从家里的杂物间里拿出一把用纸刀套装着的西瓜刀夹在摩托车后架处,驾驶摩托车去到竹寨小学旁边处,将罗佳元、黄培缭、罗彩安带到陆岸村的乡道处。在此处,涂威荣将他与曹某乙的矛盾告诉罗佳元等三人,并提出由罗佳元、黄培缭、罗彩安在乡道前方路段的坡顶等曹某乙,当见到曹某乙时就以按喇叭或叫一声作为暗号告知在乡道后方路段伏击的涂威荣,由涂威荣将曹某乙拦停,然后大家两面夹击对曹某乙进行殴打报复,罗佳元、黄培缭、罗彩安三人均表示同意,并按涂威荣的安排在乡道前方路段的坡顶等曹某乙。接着,涂威荣又打电话叫曹劲荣过来帮忙,在等曹劲荣的过程中,黄培缭驾驶涂威荣的摩托车去村小卖部买水回来时又搭载罗双宗(另案处理)前来帮忙,黄培缭买水回来后,涂威荣将放在摩托车后架上的西瓜刀拿出来藏在风衣里。不久,曹劲荣开摩托车来到现场,涂威荣又将他与曹某乙的矛盾再次告诉黄培缭、罗双宗、曹劲荣,并将曹某乙发来的短信给他们看,要求曹劲荣与他们一起等曹某乙来问个究竟,如果曹某乙嚣张的话就教训曹某乙,曹劲荣表示同意,黄培缭就步行到坡顶路段与罗佳元、罗彩安一起等曹某乙,剩下涂威荣、曹劲荣、罗双宗在乡���后方的路段进行伏击。当天20时许,罗佳元、黄培缭、罗彩安见到曹某乙驾驶着一辆摩托车搭载着涂某乙、陈某从和寮镇方向开过来,便大叫一声通知涂威荣,涂威荣将一根长树杆扔到乡道中间将曹某乙等人拦停后,手持西瓜刀冲上去将曹某乙的摩托车踢倒,然后挥刀向曹某乙砍去,曹某乙、涂某乙被砍中后跌倒在乡道旁边的石子堆处,涂某乙跑开,涂威荣继续挥刀向曹某乙的头顶部、后枕部、肩部、背部等砍了十多刀,然后又上去用脚踢了曹某乙的头部一下,曹某乙对涂威荣讲:“威哥,我知错了。”涂威荣则回答:“那你为什么发‘道歉是不可能的’这样的短信给我?我没砍死你,算你好运。”接着涂威荣又砍了二刀给曹某乙的摩托车。之后,曹劲荣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搭着涂威荣,罗佳元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搭着罗彩安,罗双宗开着涂威荣的摩托车搭着黄培缭一起往石角镇方向逃离现场。当他们逃到竹寨村委会附近的一座桥处,涂威荣叫曹劲荣减速,将作案工具西瓜刀扔进该桥的河沟里。他们逃到竹寨小学时,罗佳元、黄培缭、罗彩安、罗双宗等人各自回家,而曹劲荣和涂威荣就各自驾驶着自己的摩托车去到野鸭塘村罗力(成年人,另案起诉)家中藏匿。曹某乙、涂某乙被砍跌倒在乡道上后被陈某等人送往医院救治,其中曹某乙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曹某乙符合被他人持利器砍伤全身多处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涂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3年12月6日,同案人涂威荣、曹劲荣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4月8日,被告人罗佳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根据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佳元无视国家法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死一轻伤的严重后果。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佳元在庭审时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涂威荣(已判决)因被害人曹某乙曾在电话里辱骂过其父母遂要求曹某乙道歉,但曹某乙却短信回复:“道歉是不可能的”,涂威荣因此怀恨在心。2013年12月4日下午,涂威荣打电话给涂某乙时得知曹某乙正与涂某乙、陈某在廉江市和寮镇玩,届时会途经廉江市石角镇竹寨村委会陆岸村的乡道回家,遂产生了伺机报复曹某乙的歹念。当天19时许,涂威荣打电话纠集被告人罗佳元和黄培缭、罗彩安(均另案处理)到廉江市石角镇竹寨小学旁边集中,接着从家里的杂物间里拿出一把用纸刀套装着的西瓜刀夹在摩托车后架处,驾驶摩托车去到竹寨小学旁边处,后将罗佳元、黄培缭、罗彩安带到竹寨村委会陆岸村的乡道处,涂威荣将自己与曹某乙的矛盾告诉罗佳元等三人,并将曹某乙发来的短信给他们看,要求大家一起等曹某乙来问个究竟,如果曹某乙嚣张的话就教训一下曹某乙,罗佳元、黄培缭、罗彩安表示同意。涂威荣又打电话叫曹劲荣过来帮忙,在等曹劲荣的过程中,黄培缭驾驶涂威荣的摩托车去村小卖部买水,回来时又搭载罗双宗(另案处理)前来帮忙,黄培缭买水回来后,涂威荣将放在摩托车后架上的西瓜刀拿出来藏在风衣里。涂威荣提出由罗佳元、黄培缭、罗彩安在乡道前方路段的坡顶等曹某乙,当见到曹某乙时就以按喇叭或叫一声作为暗号告知在乡道后方路段伏击的涂威荣,由涂威荣将曹某乙拦停,罗佳元、黄培缭、罗彩安三人均表示同意,并按涂威荣的安排在乡道前���路段的坡顶等曹某乙。不久,曹劲荣开摩托车来到现场,涂威荣又将他与曹某乙的矛盾告诉曹劲荣,并将曹某乙发来的短信给他看,要求曹劲荣与他们一起等曹某乙来问个究竟,如果曹某乙嚣张的话就教训一下曹某乙,曹劲荣表示同意。涂威荣、曹劲荣、罗双宗在乡道后方的路段伏击曹某乙。当天20时许,罗佳元、黄培缭、罗彩安见到曹某乙驾驶着一辆摩托车搭载着涂某乙、陈某从和寮镇方向开过来,便大叫一声通知涂威荣,涂威荣将一根长树杆扔到乡道中间将曹某乙等人拦停后,手持西瓜刀冲上去将曹某乙的摩托车踢倒,然后挥刀向曹某乙砍去,曹某乙、涂某乙被砍中后跌倒在乡道旁边的石子堆处,涂某乙跑开,涂威荣继续挥刀向曹某乙的头顶部、后枕部、肩部、背部等砍了十多刀,然后又用脚踢了曹某乙的头部一下,曹某乙对涂威荣讲:“威哥,我知错了。”涂威荣则回答:“那你为什么发‘道歉是不可能的’这样的短信给我?我没砍死你,算你好运。”接着涂威荣又砍了二刀给曹某乙的摩托车。之后,曹劲荣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搭着涂威荣,罗佳元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搭着罗彩安,罗双宗开着涂威荣的摩托车搭着黄培缭一起往石角镇方向逃离现场。当他们逃到竹寨村委会附近的一座桥处,涂威荣叫曹劲荣减速后将作案工具西瓜刀扔进该桥的河沟里。曹某乙、涂某乙被砍跌倒在乡道上后被陈某等人送往医院救治,其中曹某乙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曹某乙符合被他人持利器砍伤全身多处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涂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另查明,一审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万、李某、涂某乙与被告人罗佳元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万、李某、涂某乙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并对被告人罗佳元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主要内容:公安机关侦破本案及抓获被告人罗佳元的过程。2、调取证据清单及通话清单,主要内容:涂威荣2013年12月4日16:46:18至19:16:09共与曹劲荣共通话4次;2013年12月4日21:02:46与罗力通话24秒;2013年12月4日15:00:09、18:07:36、18:38:42分别与涂某乙通话55秒、57秒、24秒;曹劲荣2013年12月4日23:10:35至12月5日00:59:13与李桢余先后通话6次。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被告人罗佳元、被害人曹某乙、涂某乙的身份情况,罗佳元作案时已满18周岁。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主要内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摩托车两部。涂威荣、曹劲荣分别对其作案时使用的摩托车进行辨认、确认。涂某甲、曹某甲指认出公安机关扣押的摩托车分别是涂威荣、曹劲荣驾驶该摩托车作案的。罗力指认被扣押的摩托车是涂威荣、“亚劲”(曹劲荣)驾驶到其家存放的摩托车。5、调解协议、收据、撤诉申请、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万、李某、涂某乙与被告人罗佳元的父母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罗佳元赔偿给XX万、李某5万元人民币、涂某乙2千元人民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罗佳元予以谅解并申请撤回对罗佳元的附带民事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6、刑事判决书:因本案,涂威荣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十一年;曹劲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7、《入所体检表》、《入所一周体检表》,主要内容:被告人罗佳元入所时体检正常,符合收押条件,入所一周内身体未见异常。8、被害人涂某乙的陈述,主要内容:2013年12月4日16时许,我与曹某乙、陈某同驾一辆摩托车去到禾寮镇街边一间摩托修理档欲购买一台二手摩托车自用,期间涂威荣曾打我151××××9778的手机问我和谁一起,我告诉他我正与曹某乙、陈某在一起。约1小时后,我们三人在禾寮镇圩吃饭时,曹劲荣又打我151××××9778的电话号码,他问我什么时候回来一起去石角圩玩,我说我正在禾寮镇吃饭,不知何时回。当晚20时许,曹某乙搭载我坐摩托车中间、陈某坐在后面从和寮镇回到石角镇陆岸村村边一斜坡路段的坡顶时,突然有条长约4米的木条拦住我们的去路。曹某乙急忙刹停��托车,这时陈某下了车,我还没来得及下车,突然一名右手持一把长约40厘米的西瓜刀的男子从路边冲出来向摩托车猛踢一脚,致使曹某乙和我随摩托车一起向右边倾,我借着摩托车灯见到那个持刀的人是涂威荣,涂威荣将车踢倒后.一句话都没说就用刀向曹某乙连砍几下,当时我放在曹某乙肩膀上的左手马上感到一阵剧痛,曹某乙被砍倒在右边的石子堆上,我也跌倒在地,这时有一名男青年(因天黑和较痛我没看清是谁)上前拉我起来叫我快点走开,同时听见有一个人叫我快跑,不然会被砍死,我被拉起后就逃走,逃走过程中我跌落路边较深的沟里。我在跌落路沟前见到涂威荣连砍了曹某乙几下。约一会儿,我听到曹某乙说:“威哥,我知错了。”涂威荣就说:“没砍死你,算你好运。”又过一会儿,我听到陈某大喊:“山鸡,你在哪里?”我回应:“我在这里���我快不行。”我走上路边后就动不了,躺在地上,后听见陈某叫一名中年男人帮忙打电话报警。不久,派出所的警车将曹某乙和我送去医院抢救。我、曹某乙、陈某、涂威荣都是2009年在石角镇第二中学读初一时同级不同班的同学,我们之间都认识。我记得约2年前曹某乙与涂威荣有过矛盾,具体什么矛盾不详,但前年元宵时涂威荣还去过曹某乙家,当时已经没什么,我不知他们后来是否有新的矛盾。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涂某乙辨认出涂威荣。9、证人陈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12月4日下午,我搭载曹某乙、涂某乙去和寮镇买二手摩托车未果。当天20时许,曹某乙搭载涂某乙、我一起回家,途经石角镇陆岸村村边一斜坡路段的斜坡顶时,有人丢出一条长约4米的木条拦住去路。曹某乙刹停车,当时车头大灯还开着,我与涂某乙下了���,曹某乙还在车上,我突然见到涂威荣手持一把长约40厘米、宽约4厘米的西瓜刀从左边冲出朝摩托车踢了一脚,致使曹某乙随摩托车一起向右边倾斜后,涂威荣挥刀向曹某乙砍去,曹某乙被砍后就跌倒在地上,摩托车也倒在地上,摩托车的车头大灯就不亮了。我上前劝架,涂威荣叫我走,不然连我也砍,我连忙往回跑到约两米远的一堆砖头处才停下来,在此过程中,我见到罗佳元过来,就叫罗佳元去帮忙劝架,罗佳元也上前去劝架。这时后面上来一辆摩托车开着车头大灯,我看见涂威荣一脚踏在曹某乙身上(曹某乙倒地石子边上),并听到曹某乙喊道:“威哥,我知错了。”涂威荣就答道:“没砍死你,算你好运”讲完后,涂威荣拿刀往石角镇方向走,行了几步,又回头持刀朝地上的摩托车砍两下,才又往石角方向走了。在离我约10米远处,我见到约有三四个人(是什么人我看不清楚)与涂威荣一起开摩托车往石角镇方向走,有一辆摩托车掉头往和寮镇方向开走。他们走后,我见到曹某乙后脖子处出血、背部衣服被砍烂并出血,而涂某乙不见了,我就大声喊:“山鸡,你在哪里?”不远处传来涂某乙回应:“我在这里”。我才发现涂某乙在约10米远的路边蹲着,我见到他左手出血。因我俩手机均没电,曹某乙的手机被刀砍烂,我们就叫一名正途经此处的中年男人帮忙报了警,后公安人员赶到将受伤的曹某乙、涂某乙送医院救治,公安人员到现场时曹某乙曾对公安说是涂威荣持刀砍伤他的。我在现场只看见涂威荣自己一个人持刀砍曹某乙和涂威荣。我、曹某乙、涂山威、涂威荣均是2009年在石角镇第二中学读初一时同级不同班的同学,我们之间都相互认识。曹某乙的绰号是“福弟”,涂某乙的绰号是“山鸡”。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陈某辨认出被告人罗佳元和涂威荣。10、证人黄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12月4日20时10分,我从和寮镇驾一辆货车回到陆岸村,将车泊停在路边后徒步回家。20时30分许,我出门准备开车再去和寮镇,开车门时有一名男青年走过来说他朋友被人砍伤,叫我帮忙报警、叫救护车。后我见到有一名男青年躺在我货车车头前面约二十多米的公路的碎石堆边,走近一看那名男青年后脑、肩膀部都有砍伤的伤口正在流血,我便先后拨打120、110电话报警,之后,不远处另一名被砍伤手的青年又叫我帮他打电话给其家人。在等候民警期间,没有受伤的青年告诉我,他们是开摩托车到此时被他人拦停并砍伤的。11、证人李某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12月4日20时许,村长廖运武打电话给我,说我儿子曹某乙被人砍得很伤,我闻讯赶到竹寨��往和寮镇交界的乡道上,见到曹某乙躺在路边的石子堆旁,后脑部位有一条长长的砍痕,身上和地上都流有很多血。曹某乙自述其是被人砍伤,腹部很痛,并说与他一起的两个青年也认识行凶者。后公安人员将曹某乙、另一名被砍伤的男青年送医院抢救,曹某乙于12月5日凌晨2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12、证人涂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12月4日22时许,公安人员到我家搜捕我儿子涂威荣,我才知涂威荣涉嫌在廉江市石角镇竹寨村委陆岸村村边乡道砍伤两个人,我发现家里大儿子涂鑫荣用来上班的摩托车不在家,一把切水果的刀也不见了,涂威荣的手机也没人接听。次日,民警告诉我被涂威荣砍伤的其中一人已死亡,我在湛江市找到涂威荣并带其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据涂威荣说:因初中同学曹某乙曾骂他的母亲,觉得咽不下这口气,就通过联系涂某乙得知曹某乙、涂某乙会从和寮镇回石角镇,就从家里拿了一把水果刀驾驶其大哥的摩托车去寻找曹某乙出气,后将曹某乙砍伤后把砍人的水果刀扔入一座桥的河沟里,先是逃到野鸭塘村一个同学家躲藏,将摩托车放在该同学家里后,再打的逃到湛江市。13、证人曹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12月5日14时许,涂某乙的母亲告诉我,涂威荣用刀砍伤了涂某乙,我电话联系涂某乙,涂某乙告诉我说当时曹劲荣和涂威荣在一起,但没有动手打架。后我电话联系上曹劲荣后,曹劲荣也告诉我他没有动手打到架,我就叫他回来向公安机关投案了。14、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相片,主要内容:现场一位于廉江市石角镇竹寨村委陆岸村边869乡道上;中心现场内,见有一辆红色男装飞鹰125C摩托车车头朝石角方向,车的油箱左���有两条平行向下的13厘米长的刮痕,车上有血迹。侦查人员在现场中心石仔堆内提取拖鞋3只,在现场中心石仔堆表面提取血迹3份,在现场摩托车北330厘米处提取矿泉水瓶1只,在现场摩托车东130厘米处提取刀套一把。现场二位于廉江市石角镇竹寨村老屋场桥。在涂威荣的指认下,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6日15时35分在廉江市石角镇竹寨村老屋场桥下打捞出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被告人罗佳元和涂威荣、曹劲荣对该西瓜刀进行辨认,确认为涂威荣砍伤曹某乙和涂某乙的作案工具。被害人涂某乙、证人陈某对作案工具西瓜刀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该西瓜刀与涂威荣作案时用的西瓜刀相似。涂某甲指认该西瓜刀是其家的。15、粤廉公(司)鉴(尸)字(2013)16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尸检照片,主要内容:尸检所见,曹某乙全身共15处砍裂创口,创口较大,创道较深。其中头顶部3.5cm裂创,深达颅骨。后枕部15×4cm砍裂创,头皮、皮下组织全层断裂。右肩胛见16×4.5cm、7×5cm、2.5×1.5cm砍创,皮肤、皮下组织断裂。右肩峰处15×6cm砍创,皮肤、皮下组织断裂。右背部11cm缝合痕,拆开缝线,见皮肤、皮下组织全层裂开。右上臂3×0.8cm、7.5×4cm砍创,深达肌层。右前臂7×4cm砍创,深达肌层。右手掌背侧见6×1.5cm裂创,右中指4cm裂创。右小腿前侧7.5×2.5cm裂创,右大腿后侧12×3cm裂创,右小腿上后侧8×3.5cm裂创,均深达肌层。上述创口创缘整齐,创腔无组织间桥,创口较大,创道较深,符合利器砍击致伤。曹某乙符合被他人持利器砍伤全身多处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16、廉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廉公(司)鉴活字(2013)1480号法医活体检验报告,主要内容:涂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17、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鉴遗(2013)4004号、(2014)212号DNA个体识别鉴定书,主要内容:①送检现场提取的刀未检出人血;②送检现场1号可疑血迹检出人血,其基因分型与曹某乙的基因分型一样;③送检现场2号可疑血迹检出人血,其基因分型与涂某乙血样的基因分型一致。18、视听资料,主要内容: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罗佳元及涂威荣、曹劲荣审讯的录音录像。19、被告人罗佳元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3年12月4日傍晚,我接到涂威荣电话,他要和我去找曹某乙打架,我表示同意。当时涂威荣说曹某乙骂他,不肯道歉,就叫我们来帮手一起打曹某乙。约半个小时后,我和黄培缭、罗彩安、涂威荣在竹寨小学处会合,涂威荣叫我和黄培缭、罗彩安跟他走,于是我们驾驶摩托车跟着涂去到廉江市石角镇陆岸村的乡道路边处,涂威荣叫我去到上面的坎顶等曹某��,如果看见曹某乙来到就叫一声或按摩托车喇叭作暗号通知他,让他在后面拦住曹某乙进行殴打,我们表示同意。于是我驾驶一辆摩托车搭着黄培缭、罗彩安到坎顶等曹某乙,涂威荣在原位置等。我和黄培缭、罗彩安到坎顶位置等一会,因我口渴就叫黄培缭去买水喝,黄培缭自己步行去买水,约10分钟后黄培缭买水回到,我们三人一边喝水一边继续等曹某乙。约半小时后,我见到曹某乙、陈某、涂某乙共驾一辆摩托车从和寮方向开过来,经过我们身边并朝涂威荣所在位置开去,罗彩安大喊一声:“是他(指曹某乙)”,我是否有按过喇叭我记不起。我驾驶摩托车搭着黄培缭、罗彩安跟着曹某乙等人的摩托车后面,我不记得当时自己有无按喇叭通知涂威荣。我们当时离涂威荣有二三十米远,我借着摩托车的灯光,看见曹某乙、陈某、涂某乙驾驶的那辆摩托车去到涂威���的位置后,涂威荣拿出一根大木条丢在路中间拦住了曹某乙摩托车的去路,曹某乙等三人停车并坐在车上,接着涂威荣就手持一把长刀冲出来,并用脚朝曹某乙、陈某、涂某乙的那辆摩托车踢去,致该摩托车侧翻,车侧翻后车头灯仍然亮着,曹某乙、涂某乙与摩托车一起跌倒在地上,陈某则站在摩托车旁边,接着涂威荣就持刀朝曹某乙砍了几刀,涂威荣砍了几刀曹某乙就停下手。我驾驶摩托车和黄培缭、罗彩安一起赶过去,这时我看见曹劲荣、罗双宗(不知他们是什么时候来到现场的)在涂威荣身后旁边处,曹某乙被砍后,陈某就跑到不远处,涂某乙不见了,涂威荣砍了几刀曹某乙后问曹某乙:“我叫你道歉,你为什么不道歉?”曹某乙说:“威哥,那条信息不是我发的。”陈某见我来到就叫我去劝涂威荣不要再砍曹某乙了,我见涂威荣将曹某乙砍伤得这么重,��上前拉着涂威荣的手说:“不要玩大件事了。”涂威荣就不砍了,我又叫陈某快送曹某乙去医院,涂威荣在临走时又砍了两刀给曹某乙的摩托车油箱处。后来,涂威荣、黄培缭、罗彩安、罗双宗和我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当时是我搭着罗彩安,其他人如何乘搭我不清楚。案发后的第二或第三天,有人告知我曹某乙死了。我不知道涂威荣的刀从何而来,我是在涂威荣拦停曹某乙时才看到涂威荣持着刀,该刀是长约50厘米的水果刀。案发时曹某乙等人的摩托车一直开着车头灯,曹某乙等人的车经过我身边后,我也启动摩托车开着车头灯从后面跟着他们,曹某乙的摩托车被涂威荣踢致侧翻时,其车头灯直至涂威荣持刀砍曹某乙的时候还亮着,当晚天气很好,加上当时我驾驶的摩托车、曹某乙的摩托车大灯都是开着的,现场可以看清他们当时的动作。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罗佳元辨认出同案人涂威荣、曹劲荣、罗双宗、黄培缭、罗彩安和被害人曹某乙。20、同案人涂威荣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3年12月4日19时许,我与大伯涂华俊在外吃饭期间曾打电话同村的涂某乙问他在哪里,涂某乙说他正与曹某乙、陈某在和寮镇玩,因曹某乙曾在3月份及上二个星期在同学Q群中、电话里辱骂过我父母,我曾打电话要求他道歉,他却发来一个“道歉是不可能的”的短信,我就想去找曹某乙问清楚他为何骂我父母又不肯道歉,接着我先后打电话给“亚四”(指黄培缭)和“亚六”(罗佳元)帮我看看曹某乙是否在竹寨村,但黄培缭说他和“大眼”(指罗彩安)还在和寮镇干活没有回来,罗佳元则说他正在回家路上,还没有回到家。饭后我回到家,从家里的杂物间拿出一把长约50厘米、青色刀柄、不锈钢制单刃、用一个纸刀套装着的西瓜刀,放到我的摩托车后架处,驾驶该辆摩托车从家里出发往竹寨村委会方向行驶,我在竹寨小学旁边的泥路上遇见了黄培缭、罗佳元、罗彩安,其三人共开两辆摩托车,我停车告诉他们我和曹某乙的矛盾,并叫他们和我一起去找他问清楚为什么要骂我爸妈。我曾打电话给涂某乙,得知涂某乙正和曹某乙在和寮玩,很快就回来。当时不知谁提出要到前面往和寮方向等曹某乙,我表示同意,然后我们四人一起开车到了石角镇竹寨村委会陆岸村的乡道的路边处。在此处我打电话叫曹劲荣来竹寨帮忙,曹劲荣答应了并驾驶摩托车过来。在等曹劲荣的过程中,我又向黄培缭、罗佳元、罗彩安简单讲了一下我与曹某乙的矛盾,并将曹某乙发来的短信给他们看,我说等下我们一起问清楚曹某乙为什么要骂我爸妈,如果他嚣张的话就教训一下他,大家都表示同���。然后黄培缭先是将自己的摩托车开回家中,然后开我的摩托车去买水并搭来一名我不认识的男青年(指罗双宗),黄培缭买水回来时我把这西瓜刀从摩托车后座取出来藏在我风衣里,我觉得他们(黄培缭、罗佳元、罗彩安)应该看到我的刀。我问他们谁认得曹某乙,罗佳元说他认识,我就叫罗佳元去前面等曹某乙,叫他见到曹某乙来时就按摩托车喇叭通知我,由我出去拦停曹某乙,罗佳元和罗彩安就开摩托到前面约10米处守候。这时,曹劲荣也开摩托车来到,我将曹某乙骂我父母且不肯道歉的事告诉曹劲荣,并说我们要一起在此等曹某乙来到,问下他为何骂我父母,如果他嚣张的话就教训一下他,曹劲荣表示同意。后来黄培缭也走到罗佳元那边,我、曹劲荣、黄培缭朋友(指罗双宗)三人在另一边。约30多分钟后,我听到罗佳元的摩托车喇叭响,并看见一辆摩托���向我驶过来,我知道是曹某乙来了,便从路边拉一条长约4米的树杆横放在路中间,我站在路中间等曹某乙来。曹某乙驾驶着摩托车搭载涂某乙、陈某开过我身边,差点撞到我,我闪开并踢了一脚曹某乙驾驶的摩托车致车倒在地上,曹某乙跌倒在乡道左边的石子堆上,这时黄培缭、罗佳元、罗彩安、曹劲荣等人都围上来,我想到曹某乙平时骂我家人且不肯道歉,刚才又差点撞到我,就很生气,想教训一下他,就从风衣里抽出西瓜刀往他身上砍去,刀套掉在现场,陈某上前推我,我没有理会,继续用刀往曹某乙身上砍,砍了四五刀,具体砍中什么部位记不清了。我又上去踢一脚给曹某乙的头部,曹某乙就对我讲:“威哥,我知错了。”我听完回答:“那你为什么发‘道歉是不可能的’那样的短信给我?我没砍死你,算你好运。”讲完后我又用西瓜刀砍了两刀给他的摩���车。然后,曹劲荣开着他的摩托车搭载我,黄培缭的朋友(罗双宗)开着我的摩托车搭载罗彩安,罗佳元开着他的摩托车搭载黄培缭,我们一起往石角的方向逃离现场,在途经过竹寨村附近一座桥时我将作案用的西瓜刀扔入河沟里,到了竹寨小学,罗佳元、罗彩安、黄培缭及其朋友(罗双宗)就先回家,而我和曹劲荣分别驾驶各自的摩托车去到野鸭塘村罗力家里,在罗力家我将我用刀砍伤他人的事告诉罗力。作案时我穿黄色风衣、深蓝色牛仔裤、棕色皮鞋,手持一把西瓜刀,驾驶着我大哥的一辆红色男装、无后视镜的摩托车。我和曹劲荣作案用的两辆摩托车在我们出逃前存放在罗力家,并叫罗力帮我们开回家。我在罗力家里时将带血裤子、袜子从罗力家的窗口丢出窗外,黄色风衣和皮鞋我在逃往湛江的路上丢掉了。案发当时天已黑,但现场曹���乙驾驶的摩托车的车灯开始时还开着,跌倒在地上就不着了,罗佳元开着摩托车跟着曹某乙的摩托车上来,当时是否开着车灯我记不清楚了。因有摩托车的车灯,现场可以看得清楚情况。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涂威荣辨认出被告人罗佳元和曹劲荣、亚四(黄培缭)、大眼(罗彩安)和被害人曹某乙(福弟)、涂某乙。涂威荣对曹某乙发来的不肯道歉的信息指认,指认出相片中的“道歉是不可能的”的信息是曹某乙发给其的。经对现场的照片进行辨认,涂威荣指认出其持刀伤害曹某乙的地方;其案发时用来拦停曹某乙的树木;丢弃作案工具西瓜刀的地点。涂威荣对被砍过的曹某乙的摩托车的指认:指认出此摩托车是其砍了曹某乙后,又砍了2刀的摩托车。涂威荣对遗留在现场的纸刀套的指认:指认出此纸刀套就是其砍伤曹��乙时用来装水果刀的刀套。21、同案人曹劲荣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3年12月4日19时许,我在家里接到涂威荣的电话,他叫我到石角镇竹寨村委陆岸村黄培缭家,就挂机了。晚饭后,我驾驶一辆摩托车去黄培缭家,在离黄培缭家约几米远的陆岸村乡道边见到涂威荣、罗佳元、黄培缭、罗彩安及一名我不认识的男青年共五人在路边,我停车后,涂威荣对我说:“叫你和黄培缭、罗彩安、罗佳元等人过来是在等一个叫曹某乙的人,曹某乙正与涂某乙坐摩托车从和寮回来。因曹某乙经常出口骂我和我的家人。”涂威荣又说:“等一下见到曹某乙,大家不用出手,我自己搞掂。”涂威荣叫罗佳元、黄培缭、罗彩安三人往和寮方向的前面等曹某乙,涂威荣、我和那个不认识的男青年在原地等候。等了约十多分钟,我听见有人喊(内容没听清),涂威荣听到喊声��,就拿起旁边的一条长树干扔到路中间,我见到从前方开来的一辆摩托车被此树干拦停在路边,该摩托车上共有三名男青年。突然,我见到涂威荣从胸前的衣服里抽出一把长约40厘米的西瓜刀冲到那辆摩托车旁,他用脚踢对方的摩托车,对方的摩托车被踢得向右边侧斜,开摩托车的人和原坐在车中间的人还坐在已经侧斜的摩托车上,原来坐在最后座的男青年则站在摩托车旁边,涂威荣用刀向还坐在摩托车上的两个人砍去,致车翻倒石子堆上,开摩托车的男青年跌倒石子堆上,坐在车中间的那个人也跌倒在地上,而站车边的那名男青年则往和寮方向走几步后停了下来。我见到跌倒在地上的人是涂某乙,就上前过去对他喊:“快跑,不然会被砍死。”但涂某乙没有反应,而涂威荣正在用刀砍着开车的人,我怕涂威荣会伤到涂某乙,就上前用双手抓涂某乙的衣领向后把他���路边拖出几步。天又黑我又紧张,不知怎样回事我手松一下就不见涂某乙了,我回头见涂威荣还在拿刀继续砍那个开车的男青年,我就对涂威荣喊几声:“不要砍了,快停手。”我又听见被砍的那名男青年对涂威荣说:“威哥,我知错了。”涂威荣对他讲:“你骂我的家人,叫你道歉,你却说道歉是不可能的。”涂威荣砍完人后又朝那个人的摩托车油箱砍一刀。我拉涂某乙走开后就行去开摩托车,这时罗佳元、黄培缭、罗彩安也开摩托车过来,我开摩托车到坡下路时熄火,涂威荣拿刀走下来,我见刀上有血,涂威荣对我们说:“快点走。”然后我们六人分驾三辆摩托车逃离现场,我搭载涂威荣逃到竹寨村委一座桥时,涂威荣让我开慢点,他将刀扔进了该桥的河沟里。到竹寨小学时,罗佳元、黄培缭、罗彩安等人就开各自的摩托车回家了,我和涂威荣各自开着自己的摩托车逃到野鸭塘村罗力家里,涂威荣告诉罗力其刚才用刀砍伤了曹某乙,罗力问涂威荣砍曹某乙有多伤了,砍了多少刀,涂威荣讲不知道。涂威荣作案时上身穿一件黄色的风衣,身穿着一条蓝色休闲裤,我驾驶着一辆红色嘉陵牌125C摩托车,在罗力家时,我和涂威荣将作案时用的两辆摩托车放在罗力家里,并叫罗力到时帮我们开回家,罗力同意,但后来车在哪里我就不清楚了。案发时天已经黑,但曹某乙驾驶的摩托车车灯开着,还有罗佳元也开着的车大灯,现场基本情况可以看清。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曹劲荣辨认出被告人罗佳元(“亚六”)、涂威荣、罗力、“亚四”(黄培缭)、“大眼”(罗彩安)和被害人涂某乙。22、同案人罗力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3年12月4日21时许,我在外面时涂威荣打电话说他已在��家等我。我与朋友回来后见到涂威荣和曹劲荣分别开着一辆摩托车在家门口等我,我就招呼他们到我家里一起喝酒,喝酒过程中涂威荣告诉我他刚才打架拿刀砍了人。涂威荣和曹劲荣将他们的两台摩托车留在我家中,他们叫我第二天开回他们家去。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罗力辨认出涂威荣、曹劲荣。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佳元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罗佳元系受同案人涂威荣的纠集参与犯罪,其同意并在涂威荣的指挥下参与拦截被害人,但不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凶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罗佳元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佳元的家人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涂某乙及被害人曹某乙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某乙及被害人曹某乙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罗佳元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佳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20年4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伟兴审判��员何伟代理审判员  陈孟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清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