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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兴珍与肖连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珍,肖连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刘兴珍,女,汉族。被告肖连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珍诉被告肖连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兴珍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兴珍自愿撤回对被告肖连品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珍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1025.00元。审判员 卢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