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敖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明杰与张宝财、陈术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杰,张宝财,陈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敖执字第312号申请人张明杰,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张宝财,男,汉族,教师,住敖汉旗。被执行人陈术军,男,汉族,教师,住敖汉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敖汉旗人民法院作出(2013)敖民初字第42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宝财在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国吐信用社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为300000元;二、将被执行人陈术军在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国吐信用社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为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承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肖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