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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正华诉马维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华,马维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283号原告刘正华,男,汉族,住民勤县,个体。被告马维宣,男,汉族,住民勤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华诉被告马维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刘正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梁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