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正华诉马维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华,马维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283号原告刘正华,男,汉族,住民勤县,个体。被告马维宣,男,汉族,住民勤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华诉被告马维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原告刘正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梁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