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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芙蓉与高小芹、张贺勋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芙蓉,高小芹,张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王芙蓉,女,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高小芹,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贺勋,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9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高小芹、张贺勋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高小芹、张贺勋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贺勋在金融机构处工资账户内存款798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彭磊 关注公众号“”